广州市南沙区骨干人才奖(2023年度、2024年度)兑现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补贴奖励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创建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人才九条措施(2024年修订)>的通知》(穗南开人发〔2024〕3号)及《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创建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人才九条措施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穗南开人发〔2024〕4号)规定,现开展南沙区骨干人才奖(2023年度、2024年度)的兑现工作。
一、申报时间
2025年1月20日-2025年3月20日。
二、申报条件
(一)骨干人才所在单位条件
1.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专业服务机构除外)。
2.在南沙区实际办公(经营场地面积按不低于单位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平方米核算)。其中,高校、科研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南沙区属国企、规上工业企业、与本区签订协议(应经管委会或区政府审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已审核通过2023-2024年南沙区新引进学历人才生活补贴(首次)的单位,可直接确认已符合实际办公条件。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经认定且上年度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3)上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30名的建筑业企业。
(4)上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30名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以及上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货代仓储业前20名的企业。
(5)上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30名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
(6)上年度在本区营收排名金融业前30名的金融机构,以及总部在本区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7)上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20名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8)上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20名的批发业企业。
(9)上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20名的零售业企业。
(10)上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20名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11)上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20名的房地产业企业。
(12)上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10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13)上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10名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
(14)上年度在本区营收1亿元以上的现代都市农业企业。
(15)本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法律服务集聚区、财税专业服务集聚区入驻企业(机构)。
(16)在本区的高校、科研机构,以及经区教育部门认定的重点民办教育机构、经区卫健部门认定的重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17)其他属本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对本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经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审议同意支持的单位。
(二)骨干人才条件
1.上年度在本区工资薪金收入在35万元及以上。
2.人才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6个月(从申报指南发布当月向前追溯不少于6个月),无补缴、代缴情况。中央、省属、市属驻区单位人员以及境外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证明已符合相应的工作时间要求,可不受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条件限制。
(三)特殊情形规定
1.中央、省属、市属驻区单位的实际办公条件核定可以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人数为基准。
2.对于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核准牌照或备案的金融机构,其在本区的分支机构不受关于统计关系的条件限制,具体情形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3.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除外)在编人员、法定机构授薪人员原则上不适用本指南。
4.南沙区重点单位聘用的退休返聘人员、双聘人员(应经本区外的派出单位认可)、重点人才等,如不符合第二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的,但确在本区全职工作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经区委人才办审定后,可列入支持范围。
三、奖励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骨干人才实行市场化人才激励,按照人才上年度在本区年工资薪金收入水平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50万元。
(二)同一单位骨干人才奖励申请人数不得超过其上年度12月份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中央、省属、市属驻区单位以其上年度12月份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数为准)的10%比例。
(三)如同一人才审核通过的拟获奖励超过15万元或同一单位人才审核通过的拟获奖励合计超过200万元的,该单位的骨干人才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在本区营收的1%比例(批发业企业不得超过0.1%比例);如超过的,该单位奖励不予发放。高校、科研机构不受本项条件限制。
(四)本区企业不符合本指南第二条第(一)第3点规定,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符合上述第3-12款企业条件的,则该企业可与其符合条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合并申请,有关人数、奖励、营收等数据合并计算。
(五)骨干人才奖励总额原则上实行年度预算总额限制,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预算总额,则根据工作实际对相关奖励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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